2021-01-19 10:47 |浙江新闻客户端 |通讯员 陈立刚
为进一步落实监测防控措施,辅助新冠感染源追踪,配合发热病人闭环管理,贯彻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工作的通知》(浙药监通〔2020〕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零售药店开展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大类药品登记销售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登记销售四大类药品
全市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监测药品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并询问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二、不得接待有症状患者
对于有发热和呼吸道症状的人员(代购药品的,以实际使用人为准),零售药店不得接待,不得销售退烧、止咳药品,要将其引导到正规发热门诊进行筛查。
三、及时上报登记销售内容
全市零售药店要将登记销售内容上传至“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做到数据准确、上传及时。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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